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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秘书工作] 老秘答将人民政府简写为“政府”可以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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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老秘 发表于 2012-2-14 13:09:4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问题:
1 U2 `/ c$ `6 ?  E
3 {/ ]- P' e4 y' y4 u$ w$ m将人民政府简写为“政府”、将“工商行政管理局”简写作“工商局”可以吗?" e7 r" x" {* C8 P, f( d/ _- W4 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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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r" _! c/ V- R, T% C这里涉及的是公文中机构名称的规范表述问题。应当说,在人们的口头语言交流以及非正式的场合,使用上述简称是可以的,它不会给人们的准确理解造成障碍。但在正式公文中,将“人民政府”省减为“政府”等诸如此类的简称却是不妥的。因为“人民政府”、“人民检察院”、“人民法院”是整体概念,有其特定的内涵。这些冠以“人民”的国家机关,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;去掉了“人民”就改变了其原有的含义,出现在正式公文中是不完整、不科学、不严肃的。同样,把“工商行政管理局”简化为“工商局”,把“土地规划管理局”简化为“土地规划局”,把“乡镇企业管理局”简化为“乡企局”等等,也是如此。因为去掉了“管理”两个字,就等于改变了这些管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能。
! S( }4 k; p% t- u8 G
 

精彩评论1

正序浏览
江苏老秘 发表于 2012-2-14 13:11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 
公文写作百法例讲
问题:将“中国共产党XX乡委员会”写成“中共XX乡党委”可以吗?
' T, }% ^) h; g. G. W$ k
  \( {( Y# K4 Z# c4 E# f回答:不可以。因为“中共”即已是中国共产党的简称,而后面又出现“党”字,显然属于重叠。
3 z3 ~' _) ?* h5 A! J4 v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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